为加强对陕西省燃气的管理,陕西省建设厅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制定《实施〈陕西燃气管理条例〉办法》,并对陕西省燃气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省建设厅全面负责陕西省燃气管理工作,在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省建设厅将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收到的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待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须将施工图送至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办法还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均可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并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须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省建设厅将对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并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