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举行燃气管理条例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公告
2007-12-05 00:37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0 条 浏览次数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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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决定就《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燃气供应经营许可
  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1、许可条件
  1)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3)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燃气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有健全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8)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和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还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2、许可程序
  1)许可程序一:申请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许可程序二:国家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与申请人签订经营协议。
  (二)管道燃气停气、降压许可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因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供气;降压或暂停供气影响较大的,还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同意。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资格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燃气管理部门对其安装、维修能力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7年6月21日上午在北京银龙苑宾馆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代表名,瓶装燃气供应企业代表3名,管道燃气用户代表1名,瓶装燃气用户代表1名,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代表2名,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代表2名,地方燃气管理部门代表1名。
  2、特邀燃气专家代表2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从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报名。报名时间自2007年6月8日起,截止时间为2007年6月15日下午5时整。
  (二)报名方式
  采用传真方式报名,传真号为:010-58933552
  (三)报名要求
  单位报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类型(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地方燃气管理部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代表单位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个人报名的,须年满18周岁,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代表类型、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报名者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无效。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确定后,由我部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单位参加听证的,应当有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在指定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京外个人代表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建设部承担,其他代表的上述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为保证《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顺利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听证会人员组成
  1、主持人1名,书记员2名;
  2、起草机构介绍人2名;
  3、听证会代表15名。
  二、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的听证主持人、起草机构介绍人、听证会代表,宣布听证事项及注意事项,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3、起草机构介绍人介绍《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
  4、听证会代表围绕听证事项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主持人职责
  1、主持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发言顺序;
  2、维持听证会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
  四、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听证会代表的权利
  ①经主持人许可,进行发言;
  ②提出支持自己陈述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2、听证会代表的义务
  ①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纪律;
  ②保证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③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④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用
  1、听证会代表意见:听证会代表有书面意见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听证记录:工作人员负责听证记录。
  会后对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汇总,供建设部修订《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时参考;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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